个体工商户招用兼职模特工作自主按天算薪也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2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人员,工作时间灵活、按出勤天数计薪、无需严格请假审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用工方是否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法定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203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主体误以为“只要工作时间自由、按工作量计酬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而非单纯以工作时间灵活度、计薪方式作为判定依据。如果劳动者需服从用工方的工作安排、接受用工方的管理约束、劳动报酬与出勤情况直接挂钩,且提供的劳动是用工方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工作时间相对灵活、计薪方式与出勤天数绑定,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工方需依法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李某入职杨某经营的铁东区某某服装店担任服装模特,双方约定保底月薪4000元,另按店铺营业额计提成,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李某请假仅需提前告知店铺店长,完成当日服装拍照任务即可提前离岗,工作时间相对灵活。
李某工作期间,服装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1月,李某因薪资计算争议提出离职,随后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等诉求提起劳动仲裁,因服装店已于2025年3月注销,李某起诉要求经营者杨某承担用工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需服从服装店的工作安排、接受店铺管理,劳动报酬与出勤天数直接挂钩,提供的拍照服务是服装零售业务的宣传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欠付工资差额465.8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659.6元,共计35125.4元,二审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20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定用人单位主体,招用人员时需明确用工性质,若确属承揽、合作关系,务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产生额外赔付责任;
- 无论用工形式是否灵活,只要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入职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切勿以“工作灵活不算正式员工”为由逃避法定义务;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需自行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本案中李某因未提交充分的加班证据,该项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劳动者日常需注意留存加班通知、考勤记录、加班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
-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需对原店铺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切勿通过注销店铺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