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两不找未解除劳动关系索要欠薪是否过仲裁时效?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2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停产后与劳动者形成长期两不找状态,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时隔多年主张拖欠工资,是否受一年劳动仲裁时效限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242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正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就应认定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者仅可对其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欠薪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停产后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的时段,工资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系海城某制造公司技工,2018年6月起公司陆续拖欠王某工资,2020年6月公司全面停产,此后未给王某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工资,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3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6万余元。
争议焦点
王某的欠薪主张是否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停产后的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拖欠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不受一年期限限制,因此王某的主张未过时效。但王某认可2020年6月公司已停产且未再提供劳动,因此对其主张的2020年6月之后的工资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令公司支付王某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欠付工资35040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24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停产不安排工作也不发工资,要及时留存向公司索要工资、要求安排工作的沟通记录,不要长期被动等待;若打算解除劳动关系,要主动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主张经济补偿,避免权益受损。
- 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劳动者长期离岗不提供劳动,或者公司停产需要精简人员,一定要依法出具书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并送达劳动者,办理完离职手续,避免多年后出现被诉索要欠薪、社保的风险。
- 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时都要注意留存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仲裁或诉讼阶段可直接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