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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2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列明的营养费、复印费等合理康复、维权支出能否获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271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公务员工伤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 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的规则仅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情形,单位未参保导致职工无法从基金领取长期待遇的,法院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一次性化解纠纷,可支持一次性支付多年护理费; 3. 对于工伤职工治疗、康复、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即便《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列明为待遇项目,只要有正规票据佐证且属于实际必需,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 《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除下列情形外,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新案例

范某系某公安局退休民警,2021年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范某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单位上诉主张护理费应按月支付、营养费不属于工伤待遇项目、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未参保导致范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护理费,判决一次性支付10年护理费,同时支持了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合理支出,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判决单位向范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258375.6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27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机关、事业单位也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的一旦发生工伤,所有法定待遇均由单位自行承担,反而会增加单位的财务支出风险; 2. 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除法定列明的项目外,对于治疗、康复、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如复印费、必要的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等),要注意留存好正规票据,法院通常会结合支出的必要性予以支持; 3. 若单位未参保,工伤职工可主张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如生活护理费),避免后续用人单位经营变动、履行能力下降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4. 公务员工伤待遇优先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条件的,可同时主张对应优待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