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经营调整为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3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经营调整、岗位取消为由辞退劳动者,未履行协商及提前通知程序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303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因经营变化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即便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也必须先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直接辞退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逄某2019年9月入职辽宁千山某有限公司,任职制酒车间岗位。2025年2月,公司向逄某出具《辞退通知书》,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辞退。双方就解除赔偿、工资支付等事宜产生争议,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程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因制酒车间取消、客观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首先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提交的调岗申请表显示调岗原因是补充勤杂工空缺,并非岗位取消;其次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就岗位调整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更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法定解除程序,因此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驳回辽宁千山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逄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1787.80元、2025年1月工资2800元、未休年假工资531.46元、放假期间工资1742.97元,合计36862.2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30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收到单位的辞退通知,第一时间留存辞退书面文件、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单位无法定解除理由或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的,可在1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张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的,也需提前留存加班审批记录、未休年假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对用人单位而言:因经营调整需裁减人员或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务必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优先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调岗方案,协商不成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同时留存好经营情况变化的证明、协商过程记录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另外特别提醒: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者主张该项权益需在时效内提出,超出时效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