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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定离职员工不兑现业绩奖励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3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在内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再兑现未发放的业绩奖励”是否合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人员能不能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30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离职员工不再兑现业绩奖励”条款,属于免除自身法定支付义务、排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只要劳动者已经完成对应工作成果,且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奖励兑现条件未成就的,用人单位仍需足额支付未兑现的业绩奖励。其次,不定时工作制仅针对工作时间的灵活安排,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最新案例

孔某2017年6月入职通辽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制度规定新开发门店达标后可获对应业绩奖励。2024年孔某以公司存在违法罚款、克扣工资等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新开店面奖励等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孔某经济补偿金72383.2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086.78元、新开店面奖励47645.6元。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制度明确规定离职员工不再兑现新开店奖励、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调整了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最终改判公司支付孔某经济补偿金59845.7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473.59元,扣除已兑现的奖励后支付剩余新开店面奖励35282.25元,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违法上诉主张。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30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公司奖励制度文件、完成对应工作成果的证据、和公司沟通奖励兑现的聊天记录等材料,避免后续主张奖励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2. 用人单位制定薪酬、奖励相关制度时,不得设置“离职即不兑现奖励”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且制度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民主程序,才能够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3. 不定时工作制仅适用于符合法定范围的岗位,且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有效,即便岗位确实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仍然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法定劳动待遇。
  4. 劳动者如果因用人单位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的具体理由,留存好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相关证据,才能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