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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养老待遇解除合同要付经济补偿金吗?征和律所结合乌海(2025)内03民终8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义务配合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3民终894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单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未享受养老待遇,双方劳动关系不会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劳动者同意的,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需履行法定的档案转移、配合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的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真实案例

王某2019年8月入职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续签至2025年6月6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4月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退休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签收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的2025年5月工资、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并配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不因为王某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公司提出解除、王某同意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0897.72元、2025年5月工资5650元,为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配合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3民终89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不要随意签署自愿离职申请,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用人单位解除通知等证据,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遇到社保欠缴情况应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2. 对用人单位而言:解除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前,需核实员工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仅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劳动关系解除后需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避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