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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几十年,劳动关系到底算谁的?征和律所石嘴山(2025)宁02民终13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长期冒用他人(如兄弟、亲属)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缴纳社保,几十年后退休金被停发,劳动者本人能否以"真实身份"反过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换句话说——"冒名顶替"是否会阻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同时,1995年《劳动法》施行前的用工关系还能不能被司法确认为"劳动关系"?这是本案最具争议的核心问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2民终137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二审法院给出了非常清晰的"两段式"裁判思路,对类似冒名顶替型劳动关系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一,关于冒名顶替能否阻却事实劳动关系。征和律所认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回归"实质要件"而非"形式要件"。只要劳动者本人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且工作内容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劳动合同上写的是谁的名字、社保以谁的名义缴纳,属于"形式瑕疵",可能涉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政管理秩序,但不能否认实际付出劳动的那个人才是"真正的劳动者"。本案二审明确支持了这一观点:虽然谢某冒用其兄长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谢某本人作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者的客观事实。

第二,关于1995年《劳动法》施行前的用工关系。征和律所提示,这一点是本案二审改判一审的关键。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国营企业用工属于"计划用工",由当时的用工政策调整,并不属于现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一审将劳动关系起算点定在1986年10月不当,二审将起算点调整为1995年1月1日,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三,关于仲裁时效。劳动者因退休金被停发知道权利受侵害后,多次向用人单位信访主张权利,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年,未超过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谢某与其兄谢某甲系兄弟关系。1986年,谢某甲被原石嘴山某某局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但谢某甲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后又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从未实际到岗。1986年10月起,谢某冒用其兄谢某甲的身份,先后在某某分公司从事相关工作长达35年,单位向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并以"谢某甲"的名义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2021年9月以"谢某甲"身份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2022年9月,社保部门发现"谢某甲"正在监狱服刑,停发养老金。谢某多次以"谢某甲"名义信访未果后,于2025年8月以本人真实身份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某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1)冒名顶替能否阻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2)1995年《劳动法》施行前的用工关系能否被司法确认;(3)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1995年《劳动法》施行前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1995年1月1日之后,谢某本人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领取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系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已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影响其作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者的客观事实;谢某自2022年9月起多次信访主张权利,仲裁时效因此中断,未超过法定时效。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某某能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谢某自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2民终1376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给劳动者的建议:"冒名顶替"虽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时有发生,但绝不可取,存在被开除、合同被认定无效、社保待遇被追回等多重风险。如果已经存在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养老金被停发等权益受损情形时,应当及时以本人真实身份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留存信访答复、微信沟通、邮寄记录等证据,避免一年仲裁时效经过。同时,提起诉讼时务必同步准备好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工友证言、工作照片、培训记录等能够证明"实际付出劳动的是本人"的证据链。

第二,给用人单位的建议:本案中用人单位长达35年未发现冒名顶替,恰恰说明入职审查、人事档案管理、社保实名核验存在漏洞。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环节严格核验身份证原件、人脸识别、学历背景调查;对于历史遗留的冒名顶替员工,应及时通过协商、行政纠错、社保部门更正等途径处理,而非简单否认劳动关系,否则一旦进入诉讼,单位往往难以摆脱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三,关于1995年前的用工关系,征和律所提示:劳动者主张确认1995年1月1日之前用工关系的,法院通常不予审理,相关待遇问题应通过原单位主管部门、社保部门等行政途径主张工龄认定,而非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解决。

第四,关于退休金被停发后的救济路径,除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还可以同步关注社保经办机构作出停发决定的合法性,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解决,避免劳动关系确认后仍无法恢复养老待遇的"空判"局面。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