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项目务工人员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劳动关系责任?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35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场景下,务工人员在发包方的项目上提供劳动,能否直接要求确认与项目发包方(总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仅劳动关系项下才支持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待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3542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用工管理、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劳动报酬。若务工人员实际由劳务分包方招用、管理,发包方仅基于农民工工资代付义务支付报酬,未对务工人员进行直接用工管理的,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务工人员无权要求发包方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接银川某商务广场装修项目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郭某在该项目务工期间,持盖有项目部印章的工作证明、结算单、农民工工资专户流水等证据,起诉要求确认其与上海某丙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郭某与上海某丙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实际由劳务分包方人员招用、管理,上海某丙有限公司并未要求郭某遵守其公司规章制度,对郭某的考勤仅为劳务工作量监督,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不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354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务工人员入职时应明确用工主体,优先与直接招用你的主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好招工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避免仅因项目属于某公司就误认用工主体,延长维权周期。
- 施工总承包方的农民工工资代付义务是法定责任,但代发工资不代表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若仅存在欠薪问题,务工人员可直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承包方先行清偿欠薪,无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维权路径更便捷。
- 建筑企业对外分包劳务时应选择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明确约定用工管理责任,项目部印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被认定为用工主体,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