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合同就能否定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8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合同”,是否就能直接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工伤赔偿等用人单位法定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861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实质审查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核心要件,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也应当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缴纳社保、工伤赔偿等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某于2023年4月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李某从事管工工作,日薪500元,按月发放报酬,合同同时明确约定李某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接受考勤管理,公司有权对李某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023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建筑劳务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李某需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报酬发放具有规律性,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三个核心特征,最终判决驳回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861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动者而言:不要因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就认为无法主张劳动关系权益,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工牌工服等证据,一旦发生工伤等争议,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可以凭借上述证据主张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于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类用工企业而言:试图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法定责任的做法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不仅需要承担原本的法定责任,还可能面临未缴纳社保的行政处罚。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实际用工性质签订对应合同,确属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保,也可以通过购买足额的商业意外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