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1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私下约定工伤赔偿全部由用工单位承担的,劳动者能否直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内部约定是否能免除派遣单位的法定赔偿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113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全部用工义务,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承担主体。即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该约定仅属于双方的内部责任划分,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不得对抗外部的劳动者,也不能免除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赔偿义务。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协议约定向用工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马某2022年10月入职灵武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马某被派遣至灵武市某幼儿园从事炊事员工作。2024年10月28日,马某在上班期间受伤,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七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灵武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灵武市某幼儿园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理赔之外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用工单位承担。
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伤责任划分是否能对抗劳动者,应由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直接向马某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灵武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与马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是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内部协议仅对双方有约束力,无法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灵武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455.9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68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8435.99元;二审驳回派遣单位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113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无需纠结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内部约定,可直接向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主张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也可同时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索赔权利实现。
-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不要误以为和用工单位签订了责任划分协议就可以免除自身对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劳动者提出索赔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义务,赔偿后可依据内部协议向用工单位追偿,避免因怠于履行赔偿义务产生额外的滞纳金、诉讼费等损失。
- 对于用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概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明确责任划分、赔付流程、追偿条件等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同时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