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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按项目结算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石嘴山(2025)宁02民终12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建筑安装类灵活用工人员,按项目结算报酬的,能否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2民终1268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不能仅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就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建筑安装行业普遍存在按项目结算的灵活用工模式,若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考勤制度、规章制度的约束,工作时间、地点完全随项目调整,报酬支付无固定周期的,即便长期提供劳务,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缑某甲2022年6月起为平罗县某某加工部提供彩钢房搭建、安装劳务,报酬按项目结算由加工部经营者通过微信不定期转账,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部未对缑某甲进行考勤管理。2024年8月8日缑某甲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缑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确认缑某甲与加工部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缑某甲与平罗县某某加工部之间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虽主体适格、缑某甲提供的劳动属于加工部主营业务范围,但缑某甲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均随项目调整,不受加工部考勤、规章制度约束,报酬支付金额、时间均无固定周期,未体现劳动关系核心的人身从属性特征,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条件。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予确认缑某甲与平罗县某某加工部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2民终1268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灵活用工企业:若采用项目制劳务合作模式,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用工性质,避免对劳动者实施考勤、统一规章制度管理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行为,降低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 对于务工人员:若意图建立劳动关系,入职时应当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保留工牌、考勤记录、固定周期工资发放流水等可证明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不要接受无规律的项目结算报酬,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 建筑安装行业从业者若发生工作相关伤害,即便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走工伤赔偿路径,也可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