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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提供不实学历后续取得新学历,单位还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宁(2025)青01民终34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入职时提供不实学历,后续取得符合招聘要求的真实学历并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入职时存在学历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01民终344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以订立时的客观事实作为判断依据,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的欺诈行为具有溯及力,后续取得真实学历的行为不能溯及消除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效力瑕疵。其次,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明确将大专及以上学历作为录用核心条件,劳动者入职时承诺学历信息真实,经核实无法证明学历真实性,且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明知学历不实仍予以录用、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的意向性文件,若双方未实际按照就业协议履行、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不能视为用人单位自愿放弃对原学历瑕疵的异议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10月,某某消防服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要求应聘者需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杨某应聘时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其为某大学电力系统与自动化专业专科学历,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承诺提供的学历信息真实合法。2022年3月双方签订首份劳动合同,2023年3月续签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某某消防服务公司就杨某学历向某理工大学(原某大学)核实,校方复函确认该校无杨某该专业的专科毕业生记录。2025年1月,某某消防服务公司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以杨某入职提供学历与实际不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某消防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杨某提起上诉,主张其入职时已告知单位学信网查无学历信息、后续已取得某职业学院大专学历并签订就业协议,单位解除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某某消防服务公司2025年1月9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1. 劳动者作为学历信息的提供者,对学历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在校方复函查无学历信息、杨某无法举证证明学历真实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2. 杨某无证据证明某某消防服务公司明知其学历不实仍予以录用,续签劳动合同不代表单位认可其任职资格;3. 杨某后续取得的新学历及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意向性文件,双方未实际按照协议履行,不能溯及消除原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效力瑕疵;4.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内部阶段性调查意见未加盖公章也未对外送达,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

裁判结果: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某某消防服务公司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5年1月9日合法解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01民终344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针对用人单位:1. 招聘阶段应当明确公示录用条件,将学历、职业资格等硬性要求明确写入招聘公告、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中,同时明确约定信息不实构成欺诈、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为后续维权提供明确依据;2. 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机制,入职时及时核实劳动者学历、资格证书等信息的真实性,若入职后才发现学历不实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内部阶段性调查意见应当审慎出具,避免未加盖公章的内部文件外流被作为对单位不利的证据;3. 若劳动者后续取得符合要求的学历,双方有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对原学历瑕疵的处理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针对劳动者:1. 入职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学历、职业资格等与录用相关的信息,切勿隐瞒或虚构信息,否则可能因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若入职时学历不符合要求,后续取得符合要求的学历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用人单位认可新学历作为劳动关系履行的依据,避免被用人单位以入职时学历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不受试用期限制,只要发现欺诈事实的,无论是否已过试用期,均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