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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员工核对的绩效提成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1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安排普通员工与劳动者核对的绩效提成,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对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合法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159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若有充分证据(如法定代表人安排对接的聊天记录等)证明普通员工系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委托,与劳动者核对绩效提成等劳动报酬事项,即便最终形成的核对文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该核对结果也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当按照核对的金额向劳动者足额支付绩效提成。 第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降薪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周某甲2020年5月入职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双方长期按照8000元/月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2024年周某甲因公司欠付工资、绩效提成等事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周某甲的部分请求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公司上诉主张:员工姚某甲是普通员工,无权限代表公司核对绩效提成,相关核对文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差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甲系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安排与周某甲核对绩效提成,其核对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核对结果合法有效;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降低工资标准协商一致,单方降薪违反法律规定。最终终审判决:陕西某乙有限公司向周某甲支付绩效提成660454.85元、工资差额1973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4220.16元、带薪年休假工资7881.5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15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劳动者索要绩效提成的,要注意留存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安排人员核对提成的聊天记录、核对文件原件、业绩完成的相关证据,即便核对文件没有公章,只要能证明核对人有公司授权,仍可作为主张提成的有效依据。 2、用人单位调整薪酬、岗位等核心劳动权益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否则单方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还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提成核算、审批、发放制度,明确提成核算人员的权限范围,避免因授权模糊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