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劳动者仅凭招工通知书主张档案丢失赔偿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160号案例实务解读

劳动者仅凭招工通知书主张档案丢失赔偿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1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仅持有招工录用通知书,未提供实际用工证据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事档案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16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主张档案丢失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仅凭招工通知书仅能证明劳动者符合招录条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已建立实际用工关系,也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已接收并保管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其次,若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主张档案丢失赔偿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劳动者起诉不适格主体主张劳动关系项下权利的,还会构成重复诉讼,相关诉请将被依法驳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傅某甲持1980年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招收登记表、录用通知书,主张其曾入职某村丙厂(后变更为西安市某甲服装厂),现人事档案丢失要求某甲服装厂、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998000元。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傅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甲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且起诉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傅某甲全部诉讼请求,傅某甲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1.傅某甲与某甲服装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的档案丢失赔偿是否有事实依据;2.傅某甲起诉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法院观点:傅某甲仅提交招工通知书等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到某村丙厂工作,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与某甲服装厂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已被生效裁定驳回,其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16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主张档案丢失赔偿的,应当首先留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证据,仅凭招工通知书、录用意向书等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也无法证明用人单位负有档案保管义务。第二,临近退休需要调取人事档案的,建议提前6-12个月向档案保管单位核实档案状态,一旦发现档案丢失,及时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企业在合并、改制、更名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职工人事档案的移交、保管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主体,避免因档案丢失引发赔偿纠纷。另外需要注意,劳动者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已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不得重复起诉,否则将承担被驳回诉请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