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员工家属开同类业务公司未主动申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367号案例实务解读

员工家属开同类业务公司未主动申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3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未主动申报家属开设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36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依据。如果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劳动者申报家属开设同类竞争业务实体的利益冲突情形,劳动者未按要求申报且签署过相关履行承诺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王某未按公司规定申报父亲开设的与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供应链公司,且未按自身出具的承诺注销该公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2021年7月入职芜湖某物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其父亲早于王某入职前设立了经营范围与该物流公司高度重合的陕西某供应链公司,王某入职时未按公司规定申报该利益冲突事项。2023年2月王某向公司出具承诺,确认入职未申报存在违规,承诺于2023年5月1日前注销或转让该家属持股公司,否则公司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到期后该公司未注销,2023年9月物流公司以王某违反利益冲突规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营销提成等事项产生争议,先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争议焦点

物流公司以王某违反利益冲突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院观点

案涉《员工行为规范》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王某公示告知,王某也签字确认知晓相关规定,该规范明确要求员工申报家属开设同类竞争业务实体的情形,未申报构成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未履行申报义务且未按自身承诺注销家属持股的同类业务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裁判结果

西安中院二审改判物流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335.7元,维持一审关于工资差额3251.5元、营销提成44361.8元、年休假工资4267.8元等其余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36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申报规章制度明确要求的利益冲突事项,避免因故意隐瞒构成严重违纪;如果签署了相关利益冲突履行承诺,应当严格按承诺履行义务,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 对用人单位而言:制定利益冲突相关规章制度时,要严格履行民主讨论、公示告知的法定程序,明确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申报流程、违纪后果,避免规章制度因程序瑕疵无法作为裁判依据;同时要留存好劳动者签收、学习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3. 关于营销提成的支付规则: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约定离职员工需按在职时间折算提成的,劳动者完成对应业绩考核要求后有权要求全额支付提成,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增设折算系数、业绩下滑系数等不合理条件扣减劳动者应得提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