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未享养老待遇算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5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用工关系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中途离职后重新入职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养老待遇损失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59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单位正常发放劳动报酬的,即便双方签订名义上的“劳务合同”,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次,劳动争议中工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中途离职、重新入职的,必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交接手续、入职登记文件等证据,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无法补办社保手续导致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单位应当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真实案例
史某2007年5月入职西安市某甲单位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用工合同》《劳务合同》,史某仍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单位正常发放工资。2022年3月该单位将保洁业务外包给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史某工资由外包公司发放,2024年史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西安市某甲2003年5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待遇,仍受原单位管理,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西安市某甲主张史某2010年离职、2016年重新入职,但未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入职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最终判决确认史某与西安市某甲2007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酌定西安市某甲向史某支付养老保险损失89000元,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59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要注意留存工作证、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单位安排工作的沟通记录、体检通知等证明用工管理关系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无法主张劳动权益;第二,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要核实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确属劳务关系的要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产生劳动关系认定纠纷;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留存劳动者签字的离职证明、交接手续等书面文件,否则后续工龄认定时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第四,即便是劳动者同意将社保费用折现发放,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一旦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单位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