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下废止融资奖励制度不通知员工,能不能拒付210万融资奖金?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7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履行民主程序、也未有效告知劳动者就单方废止融资奖励制度,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向完成融资工作的劳动者支付约定的融资奖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7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比如劳动报酬、奖励政策)时,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且要公示或明确告知劳动者,否则修订、废止的内容不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如果劳动者在奖励制度有效存续期间已经完成了对应奖励的工作任务,即便后续制度被废止,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对应奖金。本案中案涉融资合同在《阶段性融资奖励办法》废止前已经签订,融资款项也陆续到账,韩某作为融资经办人员有权按照原制度约定主张3‰的融资奖金合计210万元,公司以制度已废止为由拒付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真实案例
2019年韩某入职西安某甲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后任副总经理。2021年3月该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发布《阶段性融资奖励办法》,明确新增融资业务奖励比例为3‰,适用范围包括控股子公司。2021年5月韩某代表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7亿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后续贷款全额到账。2024年4月公司单方终止与韩某的劳动关系,韩某主张按照奖励办法支付210万元融资奖金,公司主张该奖励办法已于2021年11月废止且韩某知情,同时主张韩某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1900余万元损失,要求不予支付奖金且韩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韩某融资奖金210万元、经济补偿14万余元,韩某无需赔偿损失;二审法院仅对返还保险柜钥匙的判项予以调整,其余判项均维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71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公司发布了明确的奖励政策,在完成对应工作后要注意留存自己是项目经办人、完成了对应工作的证据(如合同签字页、沟通记录、工作汇报材料等),主张奖金的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拒付之日起算,不要超过仲裁时效。 2. 对用人单位而言:修改或废止涉及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且有效送达全体劳动者,仅在内部系统发布不能证明已经有效告知劳动者的,制度修订/废止内容不对劳动者生效;如果劳动者已经在旧制度有效期内完成对应工作,应当按照旧制度约定兑现奖励,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3.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需要举证证明损失是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且双方有损失赔偿的约定,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