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劳动者辞职能要经济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723号案例实务解读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劳动者辞职能要经济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7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限为由拖欠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动提出辞职的,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723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经营困难等客观理由,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营困难不属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免责事由,若用人单位确有经营压力,应当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延期支付、向人社部门申请缓缴社保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单方面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真实案例

2021年12月,焦某入职上海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23年公司以受疫情后续影响、项目回款慢资金周转受限为由,拖欠焦某2023年6月至11月工资,且未依法为焦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11月29日,焦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焦某欠付工资46862.62元、经济补偿金17876.82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及上诉,主张其并非恶意拖欠工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72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的情况,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拖欠工资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主动辞职时一定要在离职通知中明确写明辞职原因是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不要仅写“个人原因”,否则后续难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 对用人单位而言:若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应当及时与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延期协议,或者向人社部门申请缓缴,不得单方面长期拖欠,否则不仅需要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