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情况下销售佣金、经济补偿金该找谁要?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7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地产行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的欠付工资、销售佣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能否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783号生效判决分析:若两家关联企业一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另一家实际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审核薪酬发放标准,即构成混同用工,两家企业需对劳动者的欠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均不能以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免除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2016年入职房地产关联企业,后非因本人原因调至西安保利三一云城项目工作,与西安某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该公司发放,但实际接受项目开发商某甲有限公司的管理,薪酬、佣金都需要某甲公司管理人员审核确认。2024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因欠付2024年2-3月工资、2023年销售佣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后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1.某甲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张某工作年限是否应当连续计算;3.张某佣金数额认定是否准确。
法院观点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西安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对张某存在实际用工管理行为,两家构成混同用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某非因本人原因被调派到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自2016年起连续计算;张某已经举证证明欠付佣金数额,两家公司均未提交反证推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西安某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两家公司连带支付张某欠付工资16713.12元、销售佣金37593.4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524.7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78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房地产、互联网等行业经常存在关联企业、项目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劳动者入职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群记录、考勤记录、薪酬/提成制度文件,以及两家公司关联关系的证据,发生纠纷时可同时向两家主体主张权利,降低维权难度。
- 销售类岗位的劳动者要注意留存佣金核算依据、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提成发放的历史凭证等材料,避免后续用人单位以“未核算”“无相关制度”为由拒绝支付佣金。
- 非因本人原因被调派到关联公司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时要主动提出该主张,同时提供此前的工作证明材料,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