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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未终结,工亡待遇索赔案件会被中止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8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工死亡后家属主张工亡待遇,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正在行政诉讼为由申请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法院是否会支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工亡待遇纠纷,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87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工亡待遇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确实需要以工伤认定的生效结论作为依据,但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工伤认定书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要求中止审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劳动仲裁委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案件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法定工亡待遇赔付责任,第三方侵权人已经赔付的费用可以在对应项目中予以扣除,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新案例

王某丙系西安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4年4月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小型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2024年11月西安市碑林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丙所受伤害为工伤。王某丙近亲属就工亡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家属随即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家属大部分诉求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其已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二审审理查明,针对案涉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具备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2087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医疗费80168.58元,并按917元/月的标准分别支付王某丙父母供养亲属抚恤金至2029年5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87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工伤认定的,家属可以自行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拿到生效的工伤认定文书是主张工伤待遇的核心依据。第二,若用人单位恶意针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家属可以及时向民事案件审理法院提交行政案件的审理进度说明,待行政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推动民事案件审理,避免权益迟迟无法兑现。第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工亡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即便伤者/死者已经从第三方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付,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部分。第四,工亡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家属直接起诉的,符合法定程序,无需再重复申请仲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