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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的十四薪算不算固定工资离职了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8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招聘时承诺的十四薪属于固定劳动报酬还是绩效奖金?劳动者主张被克扣的绩效工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888号生效判决分析:第一,若用人单位在招聘阶段明确向劳动者承诺十四薪,且未明确约定发放附加条件的,十四薪属于固定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亏损、员工提前离职为由拒绝发放;第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克扣绩效工资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绩效发放条件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绩效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谢某2023年4月入职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任研发工程师,招聘时公司人事明确告知其月薪29400元、每年发14薪,未约定十四薪附加发放条件。2024年8月谢某离职后,公司以十四薪为绩效奖金、公司经营亏损为由拒绝发放,同时欠付谢某2024年4-6月15%绩效工资。双方就劳动报酬争议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案涉十四薪是否属于固定劳动报酬;2.欠付绩效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观点:1.公司在招聘时明确承诺十四薪,未约定发放条件,属于固定劳动报酬,公司主张系绩效奖金但未举证证明劳动者知晓该附加条件,应足额发放;2.劳动者主张欠付绩效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举证谢某不符合绩效发放条件,应支付欠付工资。

裁判结果:终审判决公司向谢某支付2023年十四薪44100元、2024年十四薪36750元、2024年4-6月工资差额13230元、202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888.8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88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求职时要注意留存招聘阶段关于薪酬待遇的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通话录音、offer文件等),若用人单位承诺十四薪、年终奖等福利,要明确是否有发放附加条件,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证据支撑;第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薪酬标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确认,不得单方面降薪,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第三,若遇到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拖欠绩效奖金等情况,劳动者要及时留存工资发放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