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次手术请假仅部门主管签字不算数?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0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工伤二次手术请假,请假条仅有部门主管签字无总经理审批,请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007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期间工资。首先,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属于法定的工伤医疗范畴,依法享有工伤待遇,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次,部门主管作为劳动者的直接上级,其签字批准请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用人单位内部规定请假需总经理审批,该内部管理规定不得对抗善意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劳动者请假无效、克扣工资。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真实案例
张某2020年6月入职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任钳工,2023年2月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2024年5月张某因工伤需要取出内固定进行二次手术,提交请假条申请2024年5月13日至7月14日休假,请假条有部门主管签字,但无公司总经理签字。某公司以请假未经总经理审批、张某未出勤为由,仅发放该期间极低工资,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二次手术属于工伤必要治疗,部门主管签字批准请假视为公司已同意休假申请,张某依法享有该期间工伤待遇,最终判决某公司补足该期间及其他欠付的工资差额,同时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各项工伤待遇等合计十余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00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工伤二次手术前要提前留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休息医嘱,请假时尽量提交书面请假条,同时留存提交凭证(如微信、邮件发送记录、拍照留底),即便单位内部审批流程未走完,只要直接主管同意即可休假,同时保管好休假期间的治疗、复查凭证,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
- 用人单位的内部请假审批制度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公示,且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合理治疗请假,不能以内部审批未通过为由认定为旷工,更不能克扣工资,否则不仅需要补足工资差额,劳动者以欠薪为由离职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遇到单位克扣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的,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注意一并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请假证据、工资流水等材料,提升胜诉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