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就能要求承继业务的公司承担前单位的社保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0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承继其他公司业务后,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被连续计算,是否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承担其在前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保损失?劳动者自行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付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未缴纳城镇职工医保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医保统筹部分的费用给个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02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的工作年限连续认定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特殊规则,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权益,不等同于新用人单位需要概括承受前用人单位的全部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无权要求新单位承担其在前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保损失。其次,若劳动者已经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导致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补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比例赔付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第三,城镇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属于社保统筹基金,不属于劳动者个人的直接损失,若劳动者仅缴纳了居民医保未缴纳职工医保,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的医保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高某2008年入职广州某公司任促销员,2015年11月西安某公司承继广州某公司的业务,高某与西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3年5月,期间西安某公司未给高某缴纳社保,高某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缴纳了居民医保。此前的生效判决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高某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起连续计算。高某起诉要求西安某公司赔偿2008年到2023年的养老保险损失135256.2元、医保损失57483.88元。
争议焦点:西安某公司要不要承担2008到2015年10月的社保损失,以及医保费用能不能直接支付给个人。
法院观点:经济补偿金连续计算不代表新单位要承担前单位的社保义务,仅支持2015年11月到2023年5月期间高某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38933.11元,医保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02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遇到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要及时留存原单位和新单位之间关于业务承继、人员安排的相关协议,若前单位未缴纳社保,应及时向前单位主张权益,避免超过仲裁时效。第二,若用人单位未给缴纳社保,劳动者不要自行缴纳后直接起诉要求赔偿,应当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拿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无法补缴的书面证明后再起诉主张损失,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第三,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属于统筹基金,劳动者切勿主张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将社保费用支付给个人,该诉求无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第四,用人单位承继其他公司业务时,应当就原有员工的社保欠缴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