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和实发工资不一致加班工资按哪个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0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不一致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报酬应当以哪个标准作为核算基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056号生效判决解答: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与实际履行的工资发放标准不一致,且用人单位的工资构成拆分不符合常理(比如社保补贴远高于法定应缴金额)时,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作为核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数。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月工资是按约定的超出法定标准的出勤天数核算的(比如本案中每月出勤28天发12000元),则核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该实际出勤标准对应的日工资、小时工资为基数,而非直接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核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22年5月刘某入职陕西某机电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700元+4300元社保补贴,但公司财务发送的工资结算表及实际转账记录显示,刘某每月出勤满28天即发放工资12000元。后刘某因加班工资、工资差额等与公司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核算加班工资,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对工资构成的拆分(4300元社保补贴远高于法定应缴金额)不符合常理,应当按双方实际履行的每月出勤28天发12000元的标准核算各项待遇,最终改判公司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46526.7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571.43元、高温补贴65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05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入职时应当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与财务或HR的工资沟通记录,一旦出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的情况,可作为主张实际工资标准的核心证据;
-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拆分工资构成,将不属于社保补贴、加班工资的部分违规拆分,否则发生劳动争议时将按照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认定待遇;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留存加班通知、考勤记录、工作群沟通记录等初步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交考勤记录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劳动者垫付的工作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可另行通过民事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