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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和实际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2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入职口头约定不一致时,司法实践中会以哪个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235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不会仅以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唯一核算依据,会结合工资实际发放记录、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双方关于工资约定的聊天记录、岗位薪酬惯例等证据综合认定真实工资标准。若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实际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且该约定已经实际履行的,法院会采信更高的工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党某入职陕西某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3000元加绩效提成。2023年7月公司向某出具证明,载明党某月工资为1.2万元。2023年9月公司以党某业绩不合格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工资标准、经济补偿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党某的真实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3000元基本工资加绩效,还是其主张的试用期8000元/月、转正后1.2万元/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仅约定了基本工资数额,未约定其他工资项目数额,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无党某签字不予认可。结合党某首月出勤7天实发工资2103元、公司出具的1.2万元/月工资证明、党某与销售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试用期8000元总监未明确否认的事实,综合认定党某2023年5-7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8-9月工资标准为1.2万元/月。同时认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党某工作年限判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向党某支付欠付工资22195.86元、经济补偿6000元、年休假工资2758.62元,为党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23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入职时要注意留存工资约定的相关证据,包括offer、薪酬沟通聊天记录、工资条、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等,不要仅签订约定低工资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标准发放工资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
  2.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并写入劳动合同,谨慎开具工资证明,不得虚开高工资证明,避免后续产生工资争议时被当作认定工资标准的依据;若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履行合法告知程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协商一致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可以提交社保缴费记录证明累计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认可工龄的应当提交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