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能以项目未回款为由拒付提成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2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双方约定“提成需项目回款后发放”为由,拒绝支付已确认的提成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284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首先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其次劳动者离职后已无法参与项目后续跟进、也无法掌握项目回款情况,用人单位如果主张项目未回款,需承担举证责任,且需举证证明项目未回款是因劳动者工作过错导致,否则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提成。
法律依据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新案例
孟某2021年8月入职西安某设计公司担任给排水设计师,双方劳动合同2023年到期后未续签,2023年9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经确认,公司欠付孟某项目提成5万元,但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提成需项目回款后发放,目前案涉项目尚未回款,不符合支付条件。孟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孟某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06.56元、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298.85元、提成工资5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二审认为,孟某离职后已无法掌握项目回款情况,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项目未回款是孟某工作过错导致,因此公司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一次性付清全部劳动报酬,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28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1. 入职时要注意留存公司提成制度、提成确认单、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书面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无据;2. 离职时尽量和公司书面确认未结提成的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3. 如果公司以项目未回款为由拒付提成,要及时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对用人单位而言:1. 设计提成制度时要明确合理,若设置回款支付条件,需同时明确回款的核查公示规则,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回款的处理方案;2. 员工离职时要及时核算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提成工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3. 若确实因劳动者工作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赔偿,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扣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