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处理讨薪事件被公司解雇算不算违法解除?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3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员工在项目中履职不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张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总公司和分公司混同用工的,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315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合规三个要件,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无法证明该行为达到了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总公司和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比如工资由总公司发放、人事任免由总公司作出的,总公司应当和分公司共同对劳动者承担给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韩某2012年7月入职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岗位为工程总监,2023年被总公司任命为新疆某项目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管理。2024年5月总公司以韩某在处理农民工讨薪事件中严重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单方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关系。韩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欠付工资、防暑降温费等,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对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作出调整,维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认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31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格外谨慎,首先要确保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其次要留存好劳动者存在违规行为的客观证据,最后要核实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符合规章制度约定的解除条件,缺少任意一个要件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 总公司和分公司要做好用工权责划分,避免出现混同用工的情况,否则将面临共同承担用工责任的风险。
- 劳动者遭遇违法解除时,要注意留存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工资流水等证据,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权;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可以提交社保缴费记录证明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对应的年休假天数。
-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阶段的时效抗辩要及时提出,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的,诉讼阶段再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