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绩效扣发20%公司单方按30%扣发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4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的绩效扣发比例,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应以哪个为准?公司能否单方提高绩效扣发比例克扣劳动者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486号生效判决分析: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用人单位单方出台的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劳动者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绩效工资占比20%,公司单方发布的绩效管理办法将绩效扣发比例提高至30%,本质是对劳动合同核心薪酬条款的单方变更,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多扣的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2020年11月入职陕西某有限公司任会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000元,其中绩效工资占20%。2022年公司在工作群发布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全员绩效考核按基本工资的30%扣发。2023年5月至10月,公司以张某考核不合格为由,按30%比例扣发其绩效工资,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绩效扣发比例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20%为准,还是以公司单方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的30%为准?
法院观点
公司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的30%扣发比例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20%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公司多扣的部分属于违法克扣工资,应予补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陕西某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2023年5月至10月工资差额6046.81元、2023年11月工资3628.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1民终2048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明确工资构成、绩效扣发规则等核心薪酬条款,妥善留存劳动合同原件,后续公司单方调整工资结构、提高扣发比例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要求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还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法定民主程序,且规章制度内容不得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相冲突,否则相关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涉嫌克扣工资的还需承担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 劳动者遇到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要及时留存工资发放记录、考核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在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内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