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司机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能否拒付工资差额和社保损失?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5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518号生效判决解答: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用工模式符合上述要求,仅以工作时长较短为由主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法院不予支持,双方仍按全日制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补足工资差额、赔偿未缴社保损失等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真实案例
杨某2018年入职西安某有限公司担任校车司机,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4200元,额外出车任务另行核算报酬,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因公司克扣部分月份工资、未缴社保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起诉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支付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等。
诉讼中某公司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杨某每日工作时长不足4小时,无需补足工资差额,也无义务赔偿社保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安排杨某待岗的模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认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支付未缴养老保险损失29948.31元。二审法院结合校车司机寒暑假工作特性,酌定调整了寒暑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仍维持了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51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若确需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务必留存完整的工作时长统计记录、报酬15日内结算的支付凭证,同时明确约定用工性质,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产生大额赔偿;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模式,都需依法缴纳对应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也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承担工伤赔偿、社保待遇损失赔偿等责任。
- 对劳动者而言: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沟通记录等证据,若用人单位主张为非全日制用工,可通过上述证据举证反驳;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达到退休年龄无法补缴的,可及时收集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无法补缴证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