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行缴纳灵活就业社保后能否向单位追偿?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5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劳动者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后,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对应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520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其垫付的、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而免除,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后,就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份额有权主张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真实案例
王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王某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对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用。后王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其垫付的社保费用,一审法院结合缴费金额、单位应承担的缴费比例,核算后判决某公司向王某返还养老保险损失5322.13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无法为王某办理社保、一审送达程序违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52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维权方面:遇到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保的情况,首先要留存好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如果因特殊情况自行垫付了社保费用,要妥善保管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及缴费比例说明,明确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后续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追偿损失。
- 用人单位合规方面: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不存在“员工同意不缴就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即便劳动者自行缴纳了社保,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自身应缴的份额,还可能额外产生滞纳金、诉讼成本等,得不偿失。如果因劳动者已有灵活就业社保账户无法及时转入的,要及时和劳动者沟通解决方案,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程序风险方面:用人单位如果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要及时办理工商信息变更,否则人民法院按照注册地址送达诉讼材料不成,采用公告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用人单位缺席庭审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抗辩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