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灵活就业参保满50岁没领养老金,变相调岗被迫辞职能要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5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
2. 用人单位假借培训名义变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55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灵活就业参保的女性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年龄为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但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自动终止,双方仍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第二,调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假借培训名义变相调岗、无实质培训内容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情形,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新案例
汪某2015年9月入职西安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由汪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保,公司每月向汪某支付社保补贴。2024年7月,某甲公司以汪某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面通知其将工作地点从新疆调整至西安,汪某明确拒绝后,公司又通知其到西安参加为期2个月的培训。汪某到西安后发现所谓培训无实质内容,仅被要求外出跑客户、开拓市场,公司内部人员也明确表示培训只是形式,实为调整工作地点。
汪某遂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9069.95元,某甲公司以汪某年满50周岁劳动关系已终止、不存在变相调岗为由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某甲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55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等核心劳动条件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假借培训、考核、待岗等名义变相调岗,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调岗行为无合理性的还可能面临行政部门处罚。
-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能一概按50周岁认定,需要结合其参保身份、是否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等情况综合判断,未领取养老金的,即便年满50周岁,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动法项下的义务。
- 劳动者遇到单位变相调岗、恶意降薪等情形的,要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录音、工作安排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不要主动签署自愿离职申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