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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合同就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6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名义上的劳务合同,是否就能否定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674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质特征为准,而非仅看合同名称。即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单位承担,合同中约定“社保由劳动者自行缴纳、事故责任劳动者自行承担”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免除单位法定责任而无效。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招用王某甲在其承包的西安北客站公租房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名义上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社保由王某甲自行缴纳、发生事故责任由王某甲自行承担。2023年3月31日王某甲工作时被圆盘锯割伤右手拇指,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王某甲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发包单位某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乙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结合付款委托书、工资流水等证据,认定王某甲实际受某甲公司管理、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甲公司向王某甲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28591元。某甲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主张无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67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不要试图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的方式规避用工义务,此类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一旦发生工伤,单位仍需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反而会因未缴纳工伤保险产生更高的用工成本。
  2. 建筑工程领域发包单位将业务分包给其他主体时,需核查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资质,若分包给无资质的主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发包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按劳动关系管理的情况,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工作证等证据,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