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换签劳动合同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违法解除怎么赔?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7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关联企业要求劳动者先从原用人单位辞职,再和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计算经济补偿/赔偿金时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2.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仅以关闭工作权限、私自办理社保停保、登记失业信息等方式单方终止用工,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73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若新旧用人单位属于关联企业,劳动者是应企业要求换签劳动合同,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属于法定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第二,用人单位无合法解除事由、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关闭工作权限、停缴社保、办理失业登记等实际行为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2011年入职西安某乙公司,2021年某乙公司将核心数据制作部业务整合至关联公司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要求所有该部门员工必须先从某乙公司办理无经济补偿的辞职手续,才能和某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按要求换签后,2024年某甲公司以岗位取消为由关闭王某的工作权限,先后安排休年假、待岗,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就私自办理了社保停保手续,登记失业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王某的工龄是否应当连续计算?某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王某换签劳动合同是受公司安排,并非个人主动离职,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工龄应连续计算;某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停保、关权限等实际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终审判决某甲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448.8元、2024年6月工资4783.45元、2022-2024年防暑降温费1980元,同时需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73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遇到关联公司要求换签劳动合同时,务必留存公司要求换签的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不要主动签署“因个人原因辞职”的申请,避免后续主张工龄连续计算时缺乏依据;
- 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劳动者必须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说明合法理由,仅以停缴社保、关闭工作权限、安排待岗等方式变相辞退的,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 带薪年休假一般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累计计算,跨用人单位的年休假除非新单位明确书面认可,否则无法连续累计,建议劳动者换工作前尽量将原单位的未休年休假休完,或者要求原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