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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该由谁支付?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7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还是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是否可以免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797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支付加班费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并无义务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本案二审法院正是适用该条款纠正了一审的裁判结论;第二,即便劳动者所在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实际提供了劳动,用工单位仍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综合工时制为由免除该法定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真实案例

2020年9月,仝某与劳务派遣单位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陕西某乙有限公司担任车长岗位,该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期间,仝某存在多个法定节假日实际出勤加班的情形,后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加班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一审判令劳务派遣单位向仝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234.08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支付加班费是用工单位的法定责任,仝某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改判驳回了仝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79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被派遣劳动者而言,主张加班工资时应当直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出,避免错列义务主体导致诉求被驳回,同时要注意留存排班表、打卡记录、工作群加班通知等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 2. 对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核算支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同时也要对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对用工单位而言,即便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应当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的3倍加班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考勤、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加班申请流程,减少加班工资争议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