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临时性工作属于劳务还是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13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仅口头约定为临时性劳务关系、未达成劳动关系合意,能否否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1386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双方是否符合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特征,而非双方口头约定的关系性质。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使双方口头约定为“劳务”,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劳动法项下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真实案例
2020年3月1日,张某入职陕西某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张某工资,但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6月28日,张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双方就关系性质产生争议,公司主张双方为临时性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高温津贴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成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张某接受公司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特征,最终判决确认双方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张某支付高温津贴1500元、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631元、经济补偿金15766.8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138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切勿以“口头约定为劳务”“工作性质临时”为由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要件,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面临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经济补偿等法律风险;
-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应注意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牌、工作任务安排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注意要通过书面邮寄方式发送解除通知,留存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作为维权凭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