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获交通事故赔偿还能要工伤待遇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17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还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1720号生效判决解答: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是公法领域的社会保障福利,后者是私法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二者并不冲突。除医疗费等已经实际支出的重复性费用外,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得以劳动者已获侵权赔偿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真实案例
2023年5月刘某入职陕西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西安某科技公司任操作员,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3年11月30日刘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其无责,后续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停工留薪期5个月。2024年5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提出不续签,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刘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无需再支付工伤待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主张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704.1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31.2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4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498元、2024年5月工资差额606.62元、经济补偿金6504.47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1民终21720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未参保单位将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十级伤残仅三个一次性待遇就可达十余万,用工风险极高。
-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除已获赔的医疗费外,误工费、伤残赔偿等项目均可同时向侵权方和用人单位主张,不要自行放弃任何一项合法权利。
- 劳动合同到期时若劳动者尚在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要及时留存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沟通证据等材料,协商不成的要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