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20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代发工资人员不是本公司员工、和解协议公章管理疏漏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2056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核心看三个法定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劳动者提交的连续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沟通聊天记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和解协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2024年9月1日起双方就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主张代发工资的人员不是其员工、和解协议因公章管理疏漏无效,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西安某酒店管理公司与劳动者李某因劳动争议涉诉,公司主张双方仅在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5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称此前向李某发工资的屈某不是公司员工、加盖公司公章的和解协议因公章管理疏漏无效,上诉请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如何认定,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结合李某提交的连续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加盖公司公章的和解协议,足以认定李某2024年9月1日入职后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5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工资3816元、经济补偿金3082.4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555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1民终2205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维权时要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牌、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凭借完整证据链确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公章管理,对外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协议若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同时应当规范用工管理,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若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手续,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