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跨省调岗不成按最低工资发薪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22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跨省调岗,劳动者拒绝后将其列为未定岗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是否合法?劳动者能否主张工资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2292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的该种调岗降薪行为违法。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约定条款,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和生活利益,变更上述条款必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仅以自身经营调整为由单方要求劳动者跨省调岗,在劳动者明确拒绝后,恶意将其列为未定岗并大幅降低薪资的,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正常出勤提供劳动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2017年入职海南某有限公司,岗位为教员,工作地点固定为西安,双方2020年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5月3日,王某降薪前实发月平均工资为15769.66元。2024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向王某发送《限期择岗通知书》,要求其选择跨省调岗至北京、海口等地的多个岗位,王某明确拒绝后,公司于2024年7月将王某列为未定岗,按西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资,王某在此期间仍正常打卡出勤,多次沟通未果后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观点:海南某公司单方提出跨省调岗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在王某拒绝后将其列为未定岗并降低劳动报酬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王某主张的孝敬父母金诉求,因仲裁驳回后王某未就该项诉求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结果,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海南某有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海南某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68273.9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229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遇到公司单方调岗降薪时,第一时间要通过书面形式(邮件、函件等)明确表达拒绝,不要默认接受调岗降薪安排,同时要保留正常出勤的打卡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不要主动提出离职,避免被认定为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以经营调整为由调岗的,需要举证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调岗后不得大幅降低劳动者薪资水平、不得恶意增加劳动者通勤成本,否则调岗行为无效,劳动者有权拒绝。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如果对仲裁裁决部分内容不服,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起诉的部分会被视为认可仲裁结果,后续无法再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