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分包后分包单位员工工伤总包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2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合法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分包单位后,分包单位聘用的员工发生工伤,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287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总承包单位属于合法分包,只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总承包单位就需要对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是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的法定责任,不受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内部约定的限制,也不以总承包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受伤职工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八条: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真实案例
郑某与陕西某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陕西某甲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广西某建设项目担任钢筋工。2023年10月郑某施工时不慎从梯子滑落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因劳务公司未为郑某缴纳工伤保险,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追加总承包单位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为被告,判决劳务公司向郑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93160.98元,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以分包合法、自身无过错为由提起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项目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总承包单位的法定责任不因内部约定免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287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注意:以项目为单位为全部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约定转移该责任,即便分包合法,未参保的情况下仍需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建议总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足额缴纳项目工伤保险,并定期核查分包单位的人员参保情况。
- 劳务分包单位需注意:及时为聘用的工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未参保不仅要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社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与总包的内部约定无法免除自身的首要赔偿义务。
- 建筑行业务工人员需注意: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无力赔偿,可直接起诉项目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工伤待遇得到落实。
- 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向分包单位追偿对应损失,就追偿事宜产生纠纷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