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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时的基础疾病排查费用人单位要承担吗?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2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医疗机构为保障治疗安全进行的基础疾病排查、关联检查产生的费用,以及符合医嘱的工伤康复费用,用人单位能否以属于非工伤支出为由要求扣除?能否申请对非工伤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29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对于工伤治疗过程中的费用,只要是医疗机构围绕工伤诊疗、康复开展的项目,包括为了保障工伤手术、治疗安全所做的必要基础疾病排查,以及符合医嘱的康复理疗项目,均属于工伤合理医疗费用范畴,用人单位无权要求扣除。其次,若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专门针对自身基础疾病的独立治疗、过度医疗等情形,仅以病历中存在基础疾病记载为由申请非工伤费用鉴定的,因鉴定不具备必要性,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三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宋某甲入职西安某有限公司,在汉中某项目工地务工,同年6月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九级。西安某有限公司未为宋某甲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西安某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宋某甲的医疗费中包含治疗自身心脏病、肝炎等基础疾病的费用,要求司法鉴定并扣除该部分费用,还主张分期支付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宋某甲主张的医疗费中是否包含非工伤相关费用,西安某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是否应当准许。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甲的全部诊疗项目均围绕左膝工伤及康复展开,病历中虽有基础疾病的诊断记录,但仅为医疗机构为保障工伤治疗安全所做的常规排查,不存在针对基础疾病的独立治疗;雷火灸等理疗项目均是针对工伤部位的康复治疗,全部医疗费均属于合理工伤支出。西安某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非工伤治疗、过度医疗的情形,其鉴定申请无必要性,依法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驳回西安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西安某有限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宋某甲剩余工伤保险待遇及欠付工资共计205080.2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29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待遇支付责任,降低企业用工风险;若未参保,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且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扣减合理的工伤医疗费用。 第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留存好全部病历、诊断证明、医嘱单、费用明细等诊疗资料,若用人单位主张存在非工伤费用的,劳动者可凭借上述证据证明全部诊疗均围绕工伤展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鉴定事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不仅不会被法院准许,还可能因恶意申请鉴定拖延诉讼,被认定为违背诚信原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