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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包对分包欠付的农民工工资该承担什么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3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先行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340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责任是先行清偿,而非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完全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本意,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获酬权,也明确了总包单位的追偿权利,平衡了各方主体的利益。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中国某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包了聊城市徒骇河马颊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后将部分桥梁工程分包给山东某有限公司,王某乙为山东某有限公司招用的务工人员,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经结算,山东某有限公司欠付王某乙劳务费共计75114.97元,山东某有限公司向中国某有限公司项目部出具付款委托,要求代付该笔农民工工资,中国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同意办理。后因款项未支付,王某乙起诉要求二公司支付欠付工资。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总包单位应当对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是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分包单位追偿。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1.维持一审关于山东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王某乙劳务费75114.97元的判项;2.撤销一审关于中国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3.改判中国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依法向山东某有限公司追偿。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34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务工遇到欠薪的,无需仅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可直接要求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工资,大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讨薪效率;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工资代发等制度,定期核查分包单位工资发放情况,避免后续被要求先行清偿的经营风险; 3. 总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应当及时留存支付凭证、欠薪事实等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内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挽回自身经济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