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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转让未变更登记能否否认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442号案例解读

法律问题

个体工商户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登记经营者主张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能否以此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计件工资、灵活排班是否属于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442号生效判决解答:登记经营者不能以非实际经营为由对抗善意劳动者,也不能以计件工资、出勤天数少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首先,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内部转让约定仅对转让双方有效,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劳动者;其次,劳动关系的核心判定标准是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只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哪怕是计件结算、灵活排班,也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真实案例

胡某2024年10月起在王某甲为登记经营者的某皮革加工店工作,岗位职责为皮革切割、粘档条等,属于店铺核心业务范围;工作时间、任务由车间管理员在微信工作群统一调度,工资按月按件结算,由店铺会计转账发放并备注“工资”。2025年1月店铺实际投资人将店铺转让给王某乙,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营者仍显示为王某甲,也未告知员工转让事宜。2025年2月胡某工作时左手受伤,同年3月王某甲为逃避责任将店铺注销。胡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3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甲上诉主张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胡某仅为临时劳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442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层面:与个体工商户建立用工关系时,注意留存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场景照片等证据,若遇到店铺转让未变更登记、经营者推诿责任的情况,可直接起诉登记经营者主张劳动权益,无需自行举证实际经营者身份。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层面:转让店铺时务必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避免继续承担对外用工责任;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建议双方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协议向实际经营者追偿。
  3. 用工性质认定层面:计件工资、灵活排班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管理与薪酬模式,不属于劳务关系的判定依据,只要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体系内,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工方需承担工伤、社保等法定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