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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待岗合法吗?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173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安排待岗是否合法?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17319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必须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二是调整后的岗位薪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需就调岗事宜与劳动者事前协商、履行告知义务。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协商程序,单方将劳动者从管理岗位降至普通岗位甚至安排待岗,且大幅降低薪资标准的,属于违法调岗,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真实案例

2018年5月赵某入职四川某有限公司,先后任计经部经理、经营管理中心副经理,薪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5650元+绩效工资基数9417元+固定证书补贴975元+交通补贴100元。2024年某公司未与赵某协商,先后将其岗位调整为计经专员、安排待岗,薪资标准大幅降低。赵某多次提出异议无果后,于2024年4月25日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调岗未事前协商、未告知调岗依据,属于违法调岗,应按原岗位薪资标准补足赵某2024年1-4月工资差额21680.46元;赵某2024年清明节当天加班,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02.34元;赵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140298.24元;赵某2023年尚有1天未休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150.16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1731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时,要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邮件、书面申诉书、聊天记录留痕)明确提出异议,不要默认履行调岗后的岗位超过1个月未提异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认可调岗;若公司存在调岗违法、未足额支付工资等情形,要及时保留证据,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合法权益。
  2. 对用人单位而言:调整劳动者岗位需符合合理性要求,优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留存调岗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相关证据,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薪资标准,不得作出具有侮辱性、惩罚性的调岗安排;安排年休假抵扣春节假期的,需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留存员工知晓的证据,避免后续产生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计算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基数时,需将固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避免因基数计算违法产生额外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