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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日结送货工没签劳动合同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4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体工商户以“临时日结用工”名义招用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441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用工方以“临时用工、日结工资”作为抗辩理由,只要同时符合三项法定要件,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依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工方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工方的劳动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工方的管理,从事用工方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工方的业务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真实案例

广元市某某副食经营部(个体工商户)2024年3月发布招聘送货司机的广告,崔某林应聘后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崔某林接受经营部经营者魏某的管理,请假需经魏某批准,工资按月结算,包含基本工资、全勤奖等项目,送货所用车辆、产生的油气费均由经营部承担,崔某林从事的送货工作属于经营部的核心业务范围。

2024年11月25日崔某林驾驶经营部车辆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崔某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经营部不服起诉,主张崔某林是临时日结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崔某林与经营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全部法定要件,判决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驳回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44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工方而言,不要误以为以“临时用工、日结工资”的名义招用人员就可以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就需要承担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全部用工责任,建议合规用工,招用人员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2. 对劳动者而言,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注意留存工资转账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作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工伤、欠薪等纠纷,可以上述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个体工商户、新就业形态用工主体也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范畴,招用人员时同样需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故意以劳务关系、临时用工的名义逃避法定用工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