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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主张经济补偿金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4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返还垫付社保费、离岗体检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488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就法定终止,此后双方仅成立劳务关系,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 四川地区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理,劳动者应向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
  3. 若用人单位已经实际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安排了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再起诉要求安排离岗体检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不包含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的情形。
  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真实案例

陈某2006年3月起在旺苍县某某煤炭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2024年11月陈某年满55周岁达到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2024年12月起正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25年1月公司因停产关闭终止用工。

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6年3月至2025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5万余元、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7.9万余元、基本医疗保险费5.3万余元、安排离岗体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06年3月至2024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陈某其他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公司已于2025年1月为陈某安排了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最终认定陈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48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仍在原单位工作,双方也不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解除劳务关系时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避免权益受损;
  2.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不要自行垫付后直接起诉,应第一时间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确因政策原因无法补缴的,再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3.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离职时一定要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若用人单位拒绝,可直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不要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安排体检,该诉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