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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班组承包协议还能向总包要个人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5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劳务班组承包协议的班组长,能否以劳动者身份直接向工程发包公司主张个人劳动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505号生效判决解答:班组长与工程发包公司签订劳务班组承包协议的,双方优先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个人劳务关系。在此情况下,班组长无权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发包公司支付个人工资,若发包公司确有欠付费用,班组长应当基于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另案主张劳务承包费。此外,发包公司在另案中提交载有班组长工资的汇总表,若其证明目的为主张班组长为付款责任主体,不能视为发包公司对欠付班组长个人工资的自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杨某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班组协议书》,约定由杨某承包该公司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某项目的水电暖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辅材等全费用承包。后杨某主张公司欠付其个人工资9700元,提交了公司出具的欠付70万元劳务人工费的《承诺书》、载有其9700元工资的《烟台某工地2022水电组剩余(未付)工资汇总》等证据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班组协议书》已明确双方为劳务分包的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或个人劳务关系。案涉《承诺书》仅载明下欠劳务人工费70万元,未明确包含杨某个人工资;杨某提交的工资汇总表虽由四川某有限公司在另案中提交,但提交目的是为了证明杨某作为劳务承包方是付款责任主体,不能视为公司对欠付杨某个人工资的认可,因此杨某主张劳动报酬的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505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前需明确法律关系:班组长承接工程劳务时,若同时需要以普通劳动者身份领取个人工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自身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单独与发包公司签订劳务/劳动合同,避免后续被认定全部费用属于劳务承包款,无法单独主张个人报酬。
  2. 书面文件需明确核心信息:对于欠款承诺、工资汇总等书面材料,一定要明确载明欠款性质、具体组成、付款对象,避免内容模糊导致举证不能。如本案中70万元的《承诺书》仅笼统写明欠付劳务人工费,未明确包含杨某个人工资,直接导致其主张缺乏依据。
  3. 起诉前需准确选择法律关系:若双方为劳务分包关系,应当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主张欠付承包费,而非错误选择追索劳动报酬的案由,否则会因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被驳回诉请,浪费时间与诉讼成本。
  4. 普通工人维权不受分包协议限制:同班组的普通工人若有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公司直接发放工资的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直接与公司建立劳务/劳动关系的,可单独向公司主张工资,不受班组长与公司之间分包协议的约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