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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提供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遭拒后开除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2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提供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253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不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个人微信、支付宝属于劳动者的隐私信息,在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上述账户被约定用于工作用途(如代收公款、代付工作款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账户转账记录。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邵某程受集团工作安排调任至遂宁某某有限公司任职,2025年遂宁某某有限公司以邵某程拒绝配合审计、拒不提供个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邵某程的劳动合同。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要求员工提供个人账户转账记录缺乏合理依据,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处罚超出比例原则,属于违法解除;邵某程系非因本人原因在集团内部调动,工龄应合并计算;车补、房补属于实际履行的薪酬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基数计算。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遂宁某某有限公司需向邵某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7902.5元、欠付工资497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496.56元,共计210099.0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25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账户流水、私人社交账号内容等)时,有权明确拒绝;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作出降薪、开除等处罚,应及时留存劳动合同、处罚通知、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工管理权应当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行使,规章制度的制定、处罚措施的适用均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处罚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匹配,避免因过度行权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3. 若劳动者属于集团内部非因本人原因跨公司调动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包含实际发放的车补、房补、提成等全部薪酬收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