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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公司搬迁、迟发工资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3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政策性整体搬迁、临时迟延发放工资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354号生效判决解答: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一,若用人单位搬迁系执行政策要求的整体搬迁,并非针对劳动者个人的恶意调岗,且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提供宿舍、餐食等合理配套措施消除通勤影响的,不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因搬迁导致临时迟延发薪,无主观拖欠恶意、未给劳动者造成明显损害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情形,劳动者以此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张某2018年10月入职四川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蓬溪县。2024年某某公司因执行省市化工产业政策要求整体搬迁至56.9公里外的大英县,搬迁期间因资金压力较大,临时迟延发放2024年11月-2025年1月工资至2025年2月发放,期间公司为搬迁后园区员工安排了免费宿舍、餐食保障。张某以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35750元、2018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222.5元、加班工资121693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仅需支付张某离职前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577元,驳回其他诉求。张某上诉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搬迁系政策性整体搬迁,已提供住宿、餐食等保障消除通勤影响,无恶意调岗行为;迟延发薪有客观原因,无主观拖欠恶意;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1年普通仲裁时效,仅支持离职前1年的对应工资;张某未充分举证证明加班事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35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故意侵害劳动权益的行为,若单位搬迁系政策性整体搬迁且已提供交通补贴、住宿、通勤车等合理配套措施的,经济补偿金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2. 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1年普通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历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最多可主张离职前2个年度的对应工资,超过时效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3.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需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如加班审批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加班期间工作成果等),或举证证明单位掌握加班证据拒不提供,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