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特种作业证过期被调岗降薪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13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导致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用人单位对其调岗降薪后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1321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核心要判断两个要点:一是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列明的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调岗合法有效,且劳动者解除通知未列明未缴社保作为解除理由,因此其经济补偿金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 调岗合法性:案涉机修岗位包含焊接特种作业,按法律规定必须持证上岗,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复审证件导致失格,已不具备原岗位任职资格;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调岗后薪资标准符合新岗位的正常薪资水平,不存在针对性恶意降薪,调岗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自主用工范畴。
- 解除理由的认定:劳动者发出的被迫解除通知中列明的理由仅为违法调岗,并未提及未缴社保,事后诉讼阶段再补充未缴社保作为解除理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唐某2013年入职隆昌市某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包含焊接作业的机修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唐某持有的焊工特种作业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公司提前3个月提醒其按时复审,但唐某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复审导致证件失效。2025年6月公司向唐某发出调岗通知,将其从机修工调整为生产辅助工,薪资从5500元/月调整为100元/天(约3000元/月),同时明确若唐某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焊工证复审可申请返回原岗位。唐某不同意调岗,于2025年6月13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0元,诉讼阶段补充提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也应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唐某因自身原因未复审特种作业证导致不具备原岗位任职资格,公司调岗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安全生产要求,调岗后薪资符合新岗位普遍薪资标准,不存在违法调岗或变相逼迫离职的情形;第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列明的理由仅为违法调岗,事后补充未缴社保作为解除理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社保补缴问题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经济补偿金的审理范围。
裁判结果
驳回唐某全部诉讼请求,隆昌市某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无需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132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及时关注证件有效期,按时完成复审,避免因证件失效影响岗位资格;若对用人单位调岗有异议,决定被迫离职时一定要在解除通知中明确列明所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解除理由,避免事后补充理由不被法院采信;社保补缴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诉讼审理范围的,可另行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 对用人单位而言:调整劳动者岗位要满足三个合法性要件:一是有劳动合同约定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二是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得针对特定劳动者恶意降薪;三是要履行告知和沟通程序,留存相关证据;对特种作业岗位要建立证件有效期管理台账,提前通知劳动者复审,规避安全生产和用工合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