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获赔商业意外险还能拿工伤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安(2025)川16民终22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工受伤获得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用人单位能否主张以此抵扣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6民终2273号生效判决分析: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性保障,其受益人为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而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二者法律性质、赔付依据均不相同,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两类赔偿,用人单位无权要求以商业意外险赔偿抵扣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雇佣杨某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1月杨某在项目工地切割木料时右手不慎割伤,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后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杨某就工伤赔偿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杨某已额外获得案涉项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偿30余万元,要求抵扣其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劳动者本人,该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抵扣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同时杨某一审中新增的第三次住院护理费、伙食费诉求与工伤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可合并审理,一审判决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扣除公司已支付的3.5万元后,公司还需向杨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385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6民终227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仅可作为员工福利补充,无法替代工伤保险的法定保障作用,未参保的单位一旦发生工伤,需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无法通过商业保险抵扣。
-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人身保险赔偿,用人单位提出抵扣要求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劳动者可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新增的与原工伤争议直接相关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诉求,法院可直接合并审理,无需另行申请仲裁,可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